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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车违禁驶入路段 发布时间:2011/11/17 12:00:21 浏览次数:19535
关于市区部分道路采取相关交通组织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对市区部分片区道路的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罗湖口岸(火车站片区,含和平路)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建设路从嘉宾路口起以南路段北往南方向,禁止除公交营运大中小巴和出租小汽车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二)对经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段)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火车站广场或沿河路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禁止进入通行。
(三)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路段设置出租小汽车专用道,供出租小汽车专用。所有载客经和平路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指引在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进入,在到达交通楼落客后,禁止在交通楼停车场候客或载客。
二、关于东门中路(深南路口至晒布路口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日12时至22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二)每日15时至19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社会车辆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三)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靠右侧各2条车道为公交专用道,禁止公交营运车辆使用非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关于华强北路(深南中路至红荔路路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6时至20时,节假日及双休日每日12时至20时,禁止除公交车和载客出租小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通行。
(二)南北双向靠右侧各1条车道为公交专用道,每日20时至次日16时禁止公交营运车辆使用非公交专用道通行。
四、关于皇岗口岸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对进入皇岗口岸的空载出租小汽车实行单双号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即每日0时至7时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所对应当天日期尾数,当车牌尾数单数对应日期双数的(或车牌尾数双数对应日期单数的),准予进入皇岗口岸出租小汽车候客区排队载客;7时至24时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所对应当天日期尾数,当车牌尾数单数对应日期单数的(或车牌尾数双数对应日期双数的),准予进入皇岗口岸出租小汽车候客区排队载客。
(二)符合单双号限制通行规定准予进入皇岗口岸载客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引由皇岗路南行在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调头匝道进入空载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等候。
(三)所有载客进入皇岗口岸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引由皇岗路南行经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4号通道进入皇岗口岸广场落客区下客后驶离。
五、关于福田口岸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进出福田口岸西侧公交场站的公交车辆,须经国花路进入裕亨路后由福田口岸西侧通道进入,由场站北面出口驶出;
(二)进出福田口岸片区的社会车辆,须经国花路进入裕亨路后,由裕亨路东侧的南北向道路和裕亨路北侧的东西向道路通行后驶出口岸片区;
(三)裕亨路每日6时30分至22时30分禁止出租小汽车通行。
六、关于玉平大道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车辆驶入玉平大道北往南方向通往清水河、红岭路的右转匝道。
(二)需往笋岗物流园区的大型车辆,可以经泥岗/红岭立交北往东匝道进入泥岗路辅道通行; 需往清水河的大型车辆,可以经泥岗/红岭立交北往东匝道东行至洪湖立交掉头通行。
(三)大型车辆是指中型或重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及大型客车。
七、关于对泥头车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泥头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道路上通行。
(二)确属建设工程需要的泥头车须凭证通行。
(三)本条款所称泥头车是指重、中型余泥渣土运输自卸货车。
八、关于对大型运沙车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运沙车在深圳市范围内道路通行。
(二)本条款所称大型运沙车是指四轴(含四轴)以上敞开厢式大货车及自卸货车。
九、关于对教练车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教练车驶入深湾一路(白石路至滨海大道段双方向)、白石二道(沙河东路至深湾二路段双方向)、白石三道(沙河东路至深湾一路段双方向)。
(二)本条款所称教练车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按规定喷涂教练车标识图案的车辆。
十、关于对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每日7时至24时,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罗湖区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内通行。
(二)本条款所称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是指东门路以西、立新路以南、新园路以东、深南辅路和永新街以北内侧人行道范围内。
(三)本条款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十一、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本通告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至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信息原始来源:http://www.stc.gov.cn/News/InfoDetail.asp?id=65603&catalogid=154&folderid=158&topic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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